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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程度的提高,各行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由于一些使用单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遭雷电袭击的危害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遭雷击的事故时有发生。1998年北京市公安局和市气象局联合下发了《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防雷安全技术检测规定》(京公计通字1011号)文件,推动了我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工作,但仍有一些单位对此重视不够。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在我市发生的30起雷击灾害中,有27起属于计算机信息网络、通信等弱电设备的雷击灾害。
  为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雷电灾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防雷技术规范的规定;现就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凡本市范围内新建或已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工作站等,必须按现行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要求安装完善的防雷装置。
  2.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安全措施,应当保障计算机场地、计算机及其配套、相关设备、设施(含网络)和运行环境免遭雷电的危害,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检测制度

  1.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检测每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应随时进行。
  2.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工作实行年检、年审。检测工作由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组织承担,其检测结果送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审定、备案,防雷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由各级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负责。
  3.对检测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和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共同颁发统一格式的年检合格证书;对检测不合格的,依据检测报告,由公安机关和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计算机防雷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北京市物价局批准的京价(收)字297号〔1992〕文件执行。

三、防雷产品和防雷工程

  1.使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防雷产品;必须是取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专用产品。
  2.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不得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

  3.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工程实行设计审核制度。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和北京市避雷检测中心审定后,方可投入施工。

   4.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格)证书。防雷工程竣工后需经公安机关、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行政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北京市公安机关、气象主管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第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l.拒绝接受检测的;
  2.使用未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防雷产品的;
  3.拒不接受整改的。

五、保险方式

  凡进入本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产品,须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以上各项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网络安全监察处和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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