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情形之一的资质单位应列入资质单位异常名录 || 山西:《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资质单位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资质单位从业行为,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山西省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山西省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部分条文
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资质单位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资质单位异常名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单位应列入资质单位异常名录:
(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信息经审核存在弄虚作假、瞒报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三)行政检查中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不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因违法行为受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通过门户网站公布资质单位异常名录,同时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山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布。
第十八条 自异常名录认定之日起,异常名录公示期为1年。
资质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异常名录情形的,公示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资质单位自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1年,省气象主管机构将其移出异常名录。因本办法第十六条(二)(三)(四)情形被列入异常名录的,资质单位如按要求完成整改,可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异常名录。
第二十条 列入异常名录的资质单位,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三)作为资质延续、升级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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