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无防雷检测,是否每年需要进行防雷检测?
信件内容:本公司属于租赁厂房,但没有做防雷检测,询问园区,反馈不需要做每年的防雷检测,而且是租赁出去的工厂根据自身生产情况进行检测,但该设施属于园区的公共范围,理论上不应该由企业自身去做该项防雷检测。请问园区这样的做法是否不符合规定?能否进行投诉整改?
回复内容:依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并且应及时修复、更换受损或失效的雷电防护装置等。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建议留言人将前述要求转达园区的产权所有人或物业服务人,如其仍然拒绝进行检测,可将相关情况反映至佛山市气象局防雷减灾科,电话:0757-82346387、83280835。法律依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84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第二十条第一款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来源:佛山市气象局网站,详见网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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