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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 1家防雷检测机构当事人存在向监督检查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最近,佛山市气象局发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佛)气罚〔2024〕1号》。当事人已经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概述】

案件当事人:湖南新中天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宇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A4栋501号

违法事实:依据《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41号)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存在向监督检查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2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考虑当事人已经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2024年1月24日(来源:佛山市气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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