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检测单位已经在广东省气象局公示,跨市接业务需要当地气象局登记吧?
信件内容:我公司已经在广东省气象局官网公示,跨地级市接防雷业务是否需要当地市气象局登记?如果业务遍及全广东省,是否需要在广东21个地级市都登记?有没有更简政便民的方法?
回复内容:您好!根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二十六条,省、地级以上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主要技术人员信息、检测活动、检测质量检查结果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从业信息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示检测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地级以上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在本辖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建立从业信息档案。并加强对本辖区检测单位检测活动的质量监管,监管结果记入检测单位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地市或副省级城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工作请咨询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办理。
答复单位:广东省气象局(来源:广东省气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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